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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台中市霧峰國民中學學生持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

 

一、依據:100 9 6 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訂定公布

二、目的:為因應時勢現況,行動電話已屬全民之基本通訊配備,且於學生家長與學生之聯繫上確屬必要或常用之通信器材。為培養學生知法守法之素質,特訂定本辦法俾供遵行,使學生能學習自重及尊重他人之原則,並保持校園安靜之學習空間。

三、使用規定

(一)上課(含自習課、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)及下課期間、定期評量、早自習、午 休、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,應儘量關機。 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。

(二)早自習前及放學後,倘需要使用行動電話,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。

(三)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教學、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,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,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,學校得以禁止之。

不可以電話呼朋喚友至校內(外)滋事。

使用照相及錄影功能手機,不得妨害個人秘密。

四、本辦法經1097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,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。